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兼上三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吳伯傳之遺產總額據原告所陳為玖仟伍佰零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可得確認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原告等復主張上開遺產應全部由渠等繼承,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仟伍佰零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等所繳裁判費,尚需補繳陸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爰裁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