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加班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0
4959元(南科)、0000000元(五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865元(南科)、36397元(五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