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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加班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0

4959元(南科)、0000000元(五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865元(南科)、36397元(五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