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 債務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唯一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債務人確有對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因自用住宅借款而負債務,然聲請人於97年4月18日自行填寫申請書郵寄至華南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因未備齊相關文件,經華南銀行通知補正後,以97年5月8日為協商申請日,有華南銀行提出之債權陳報單在卷,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本件聲請人於97年5月12日聲請更生,依上開規定前置協商之程序尚未完成,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