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
- 債務人即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保人身保險,若有,則是否領有保險給
付?給付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證明。
⒉請提供正確連絡電話(更生狀中所附聯絡方式接無法正常聯
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