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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6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庚○○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玲子律師
相對人
丙○○

      戊○○

      辛○○

      丁○○

      壬○○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27,581元。因依兩造各占有部分比
    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12781元      │            │
├─────────────┼─────────────┼──────────┤
│鑑定費              │           14800元     │          │
├─────────────┼─────────────┼──────────┤
│共         計  │           27581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6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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