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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0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0號

抗告人
彭耀華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鼎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馮美鳳、游秀

英、馮鈺琄即馮美紅、吳朝炳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0號確認股東

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98年8月12日以

97年度訴字135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