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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7年訴字第166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