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7年訴字第166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7年訴字第166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