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勳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辛○○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己○○○
以上上訴人與甲○○、辛○○、己○○○、丙○○因97年度重訴
字第211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