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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人即

原告
南榮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湯光民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癸○○、壬○○、戊○○、辛○

○、庚○○、甲○○、乙○○、丙○○因97年訴字第265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046,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