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加班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04959元(南科)、0000000元(五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865元(南科)、36397元(五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