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5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3585號
- 債權人
- 陳安豊
- 債務人
- 潘炳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3585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