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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定。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先經本院獨任法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再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消債抗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再向本院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無准許之實益,爰裁定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