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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

債務人即聲請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保人身保險,若有,則是否領有保險給
    付?給付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證明。
  ⒉請提供正確連絡電話(更生狀中所附聯絡方式接無法正常聯
    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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