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