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0號
- 抗告人
- 彭耀華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鼎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馮美鳳、游秀
英、馮鈺琄即馮美紅、吳朝炳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0號確認股東
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98年8月12日以
97年度訴字135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