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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耀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與第三人台灣百勝肯德基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23 日原租約及所有附件、本件租約之全部附件,及其他與第三人間之租賃相關資料。

兩造均應查明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⑴系爭土地附近之空測航照圖,請提出所有可申請之航照圖資料

⑵陳報系爭593-31土地上圍籬拆除之時間及由何人拆除。

⑶系爭593-52土地上之柏油,由何人於何時鋪設。被告何時知悉柏油鋪設之情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