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耀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與第三人台灣百勝肯德基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23 日原租約及所有附件、本件租約之全部附件,及其他與第三人間之租賃相關資料。
兩造均應查明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⑴系爭土地附近之空測航照圖,請提出所有可申請之航照圖資料
⑵陳報系爭593-31土地上圍籬拆除之時間及由何人拆除。
⑶系爭593-52土地上之柏油,由何人於何時鋪設。被告何時知悉柏油鋪設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