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
度重訴字第20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5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3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
度重訴字第20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5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3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