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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本院97年度

重訴字第2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5月

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703,772,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1,65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