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本院97年度
重訴字第2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5月
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703,772,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1,65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