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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訴訟代理人
林政勳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以上上訴人與甲○○、辛○○、己○○○、丙○○因97年度重訴

字第211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