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人即
- 原告
- 南榮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湯光民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癸○○、壬○○、戊○○、辛○
○、庚○○、甲○○、乙○○、丙○○因97年訴字第265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046,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