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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㈣表明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以及法院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㈤釋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多少?(聲請狀所記載與所提借據之總金額不符)

㈥釋明各筆借款之清償期是否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