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吳東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9月6日本院98年度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