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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登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望明振安宮
法定代理人
鄭國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塗銷更名登記之土地,係台南市玉井區○○○段984-1 地號,其面積為19,937平方公尺,起訴時即98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355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077,6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092 元,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25,255 元即有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152,4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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