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登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望明振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塗銷更名登記之土地,係台南市玉井區○○○段984-1 地號,其面積為19,937平方公尺,起訴時即98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355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077,6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092 元,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25,255 元即有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152,4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