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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5號

上訴人
陳永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周富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2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3,668,

716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

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9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