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1號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