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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原告
乙○○曹天德之繼.

      壬○○曹天德之繼.

      己○○曹天德之繼.

      辛○○曹天德之繼.

      癸○○曹天德之繼.

      丁○○

      戊○○

      子○○

      庚○○

      丙○○

以上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丑○○等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3月1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

人上訴聲明所能獲得之利益),①上訴人乙○○、壬○○、己○

○、辛○○、癸○○等五人即曹天德之承受訴訟人所為二項上訴

聲明總合為新台幣8,041,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0

42元;②上訴人丁○○為新台幣1,122,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8,280元;③上訴人戊○○為新台幣631,5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④上訴人子○○為新台幣280,69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⑤上訴人庚○○為新台

幣484,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上訴人丙○○

為新台幣231,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