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㈣表明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以及法院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㈤釋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多少?(聲請狀所記載與所提借據之總金額不符)
㈥釋明各筆借款之清償期是否屆至?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