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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157,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