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甲○○○○○○
前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157,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8號
前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157,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