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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號

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清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
臺南縣麻豆鎮公所
原告
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住臺南市○○路90號11樓之18
被告
丁○○○ 住臺南
被告
乙○○ 住臺南
被告
丙○○ 住臺南
被告
戊○○ 住臺南
被告
甲○○ 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30,59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