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佰肆拾貳
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佰肆拾貳
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