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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25,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4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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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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