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25,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4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