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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0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下營鄉農會因98年度訴字第1440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300 元(即系爭雞舍、看守舍之現值,見本審卷第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0,656 元,尚有1,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