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5號
- 上訴人
- 陳永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周富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2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3,668,
716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
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9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