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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人即

被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

785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