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
785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
785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