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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995號返還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