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995號返還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995號返還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