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永青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