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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永青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