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