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金雲
邱振源
邱鏸玉
邱惠貞
邱慧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林緞、邱.
因98年重訴字第307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2,08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57,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