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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金雲

      邱振源

      邱鏸玉

      邱惠貞

      邱慧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林緞、邱.

因98年重訴字第307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2,08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57,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