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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31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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