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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訴人
顏黃麗玉
訴訟代理人
顏志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95,1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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