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99年
度建字第1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6,5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