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林冠志
以上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駁回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以上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駁回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