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楊雀珍
- 被上訴人
- 李昭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0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0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