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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0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楊雀珍
被上訴人
李昭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0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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