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號
- 上訴人
- 王絜欐
- 上訴人
- 王俊郎
- 被上訴人
- 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慶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540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