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顏黃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顏志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95,1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