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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上訴人
何耀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因99年度國字第

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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