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 上訴人
- 何耀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因99年度國字第
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因99年度國字第
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