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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林冠志

以上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駁回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呈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