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 原告
- 王紹堂祭祀公業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煜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 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丁○○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期間為何。
㈡原告所有系爭5筆地號土地四週之道路交通狀況及生活機能情形之現況圖。
㈢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被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被告於99年6月1日民事答辯(二)狀載明可調取祭祀公業王紹堂派下員及產業資料雜記等語,請釋明該證據之調取單位為何?並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㈡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