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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王紹堂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期間為何。

㈡原告所有系爭5筆地號土地四週之道路交通狀況及生活機能情形之現況圖。

㈢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被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被告於99年6月1日民事答辯(二)狀載明可調取祭祀公業王紹堂派下員及產業資料雜記等語,請釋明該證據之調取單位為何?並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㈡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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