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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弘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弘仁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1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