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弘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弘仁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1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弘仁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1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