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宏
孫詠淳
曾麗罔
陳靜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麗玉、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6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80,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